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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机场场址选择应根据全国与地区机场网布局并结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按照民航 总局 68 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选址规定》进行。
2.1.2 场址在保证飞行安全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空域应满足机场规划空域的要求。与相邻机场的间隔距离应符合 MH5002 规范 第 9 章第 9.4 节的规定。位于空中禁区和限制区附近的机场,应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机 场与禁区和限制区边界间的距离。
2 场址净空或经处理后的净空应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的有 关技术要求。如仍有局部不能满足要的,应进行航行方面的专门研究。
3 场址应避开气象条件不良地区。
4 场址地域应满足飞行区所需要的几何尺寸和构形的要求,同时也应满足机场导航 台站和助航灯光地段的要求。
5 机场场址应远离候鸟群的习惯迁移飞行路线和吸引鸟类聚集的地区。
6 场址与易燃易爆、产生大量烟雾以及电磁干扰等设施应根据有关要求保持必要的 安全距离。
2.1.3 场址在为社会服务及环境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地域范围应尽可能满足所服务城市和地区航空业务量发展的最大需求所需要 的机场建设规模。
2 场址与所服务城市的距离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拟定的机场跑道方位、地面交通 及公用设施的保障情况确定。
3 拟建机场的起落航线与起飞着陆程序一般不宜飞越城市上空。必要时,应与有关 当局协商允许飞越的高度和地域范围。
4 跑道方向应避让学校、医院、精密仪表研究机构或工厂以及人口稠密的居民区等 超声敏感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的噪声环境标准。
5 机场建设应与当地城镇规划和土地使用规划相互协调。
6 机场场址应与地区无线通信网站规划相协调。
2.1.4 场址在减少工程投资方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场址应选择在地形、地势、地质等有利的地段;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拆迁少 的地区等。
2 场址应尽可能避开地质不良地段。
3 场地应尽量结合了用附近的道路、供油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的现有条件及发展规 划,充分利用就近的地方建筑材料和工业材料。
2.1.5 应按机场场址的基本条件预选 3 个(含)以上可能场址。
2.1.6 应按机场场址选择的一般规定及场址基本条件对可能场址进行综合比较,并做出 技术经济分析。